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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权威解读
2018-02-02 21:31  

    9 29日,省政府批复了《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下称《海洋生态红线》)并正式印发,《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了13类、268个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了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等控制指标,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必须严守,不得突破。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就《海洋生态红线》进行深入解读。

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

问:《海洋生态红线》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实施生态红线制度。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制定了《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下称《技术指南》),《意见》和《技术指南》对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提出了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和海水质量等4个控制指标。要求各沿海省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划定成果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厅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按照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的原则,有效衔接了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省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级战略规划、全省海岛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沿海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涉海区划、规划,并充分考虑了我省重点项目发展和建设用海保障。

问:《海洋生态红线》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海洋生态红线是依法在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边界线以及管理指标控制线,是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

《海洋生态红线》立足我省海洋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划定了13类、268个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了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等控制指标,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海洋生态红线》出台后,通过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将有效保护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优化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省拥有全国保存最完好三大海洋生态系统

问: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现状如何?

答:广东省海岸线长,海域辽阔,物种多样性丰富,是多种国家级和省级海洋保护物种的分布场所,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海洋生态系统。近岸水深40m等深线范围以内海域是主要经济渔业生物种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同时,广东省拥有全国保存最完好的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三大海洋生态系统。

近年来,广东省近岸海域水环境状况整体稳定,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超过80%。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主要分布在珠江口和汕头港、湛江港局部海域。

当前,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既要保障发展、助力高质量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双重任务。因此,全面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我省28.07%近岸海域和35.15%的大陆自然岸线纳入红线管理,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必须严守,不得突破。切实做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内容有什么?

答:(1)划定范围。海洋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划定的范围一致,即选划的管辖海域总面积6.4万平方公里,大陆岸线总长4114.3公里,海岛岸线总长2378.71公里。

2)控制指标。确定了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为28.07%;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35.1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85.25%,全省海岛保持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变;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5%

全省共划定13种类型的海洋生态红线区268个,其中,禁止类红线区47个,限制类红线区221个,总面积18163.98平方公里。涵盖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特别保护海岛、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13种类型。

严守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依将海洋生态红线据

问:《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思路有哪几方面?

答:(1)从严控制红线区开发利用活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严格的开发利用活动管控措施和海洋环境标准。

2)深入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加大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工作力度。

3)切实强化红线区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优化生态红线区及其周边区域入海排污口布局,对设置不合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陆源入海排污口进行整治,不得在红线区范围内新设陆源排污口。

问:《海洋生态红线》如何具体落实?

答:(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责任和目标,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推进落实机制。

2)严格责任考核。下一步,我们将把各项管控指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地级市,把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保护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和实施方案,切实督促各地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海洋生态红线严守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依据,对不能有效落实红线保护责任或违反红线管控要求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3)强化监视监测。为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安全,还将重点加强红线区监视监测,建立全覆盖的与环保监测体系衔接的综合监视监测体系,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海洋生态红线区实行实时、动态、立体化的监视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监测、分析、评价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

4)从严监督检查。将红线区执法监管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体系,不定期组织开展红线区海洋环境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反红线区管控要求、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建立与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协调机制,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切实做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或细则,切实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试点推行“湾长制”倒逼地方政府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问:《海洋生态红线》发布后,近期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是加强海陆统筹,切实削减污染物入海总量。全面开展陆源污染源排查,制定实施基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围绕入海河口和重点排污口,加快推进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入海污染排海监督。试点推行“湾长制”,与“河长制”进行有效衔接,倒逼沿海和上下游地方政府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物排放,优化入海排污口布局。

二是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突出重点保护物种,突出集中成片保护,不断完善海洋保护区体系。落实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工程、“美丽海岸”整治工程、“美丽海岛”保护工程和“美丽滨海湿地”修复工程,有效推进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依据我省海洋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扶持培育海洋生物、海上风电、天然气水合物、海工装备、海洋公共服务等海洋绿色新兴产业。严控填海工程,在审批用海项目时严格执行生态用海、生态管海的有关要求。

四是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活动。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公共宣传平台,完善志愿者等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红线管控制度的行为,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不断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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