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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专家:我国海洋条款入宪已经刻不容缓
2017-10-18 15:09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李洪鹏)今天上午,原海监东海总队副总队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郁志荣在国发智库研究院承办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论坛上表示,改革开放近40年,海洋管理30多年,现在正处于转折点。对于海洋管理而言,海洋维权执法必须有法可依。
 
郁志荣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两大任务。对于海洋管理而言,深化改革必然包括海上维权执法在内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使其适应新时代的高标准、严要求。依法治国无疑也包括依法治海。而要推进依法治海,首要任务是要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加强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目前,要克服我国海洋维权执法方面存在的海洋意识淡薄、法律体系残缺及各类人才不足等缺陷,必须寻找突破口。
 
首先,海洋维权执法必须有法可依。迄今为止,我国涉海法律多达十几部,配套的规章制度不计其数。上述法规的出台,在我国海洋维权执法的初始阶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的立法进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享有相关权利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宪法授权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要求和重要环节。此外,海洋单项法的制定还应该依据海洋基本法。实践证明,我国海洋条款入宪、海洋基本法制定颁布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海洋维权执法体制庞大,执法主体若没有法律授权,就会产生负面效应,即名不正言不顺,陷入任意性和随意性,不作为也无所谓。大家曾经热议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呈五龙治海状态,成本高、效率低。其实,上述五龙治海体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与我国当时的国情相适应。根据海洋污染来源于陆岸、船舶、倾倒、海洋工程等,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各方的职责,最大限度地采取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这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
年国办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将原国家海洋局的海监总队、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渔政局、海关总署缉私局进行整合,组建中国海警局,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不管用何种主体执行海洋维权任务,都要由法律统领和授权,才能切实保障我们进行海洋管理和海上维权的合法性。
 
日本出台海洋基本法对我国具有很大启发,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法,也不是一部实体法,而是日本实现海洋立国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一是规定了首相以及大臣、地方政府、国民推行海洋战略目标的各自责任,明确首相是第一责任人。二是设立专门负责海洋事务的大臣。三是设置海洋立国推进室和咨询委员会。四是表彰推进海洋立国的有功人员。事实上,我国经过长期、大量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为完善和健全海洋法律体系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海洋入宪以及出台海洋基本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当前,南海、东海等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维权形势十分严峻,情况错综复杂。多年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告诉我们,每个承担海洋维权执法队伍中的执法人员,必须把法律作为重要武器,深谙法律的精髓,甚至要到滚瓜烂熟的地步,才能运用自如,攻防得心应手。法律和实力两手都要抓、都要硬,科学结合,灵活运用,才能牢牢掌握主动权,把海洋维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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